中国科学院电工研究所信息公开管理办法

  中国科学院电工研究所信息公开管理办法

  为加强和规范研究所信息公开工作的组织管理,依法依规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对研究所工作的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提高研究所工作的透明度,营造有利于科技创新的良好氛围,制定本办法。

  本办法所指信息,是指研究所在履行科技创新和管理职责过程中制作或获取的,以一定形式记录、保存的信息。

    

  信息公开范围 

  第一条 研究所信息分为主动公开、依申请公开和不予公开三种类型。

  第二条 主动公开信息包括:

     (一)研究所机构设置、规章制度、发展规划、科技研究、人事人才、国际合作、科学普及、年度统计与出版物等信息;

     (二)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定应当公开的其他信息。

  第三条 不予公开信息包括:

     (一)涉及国家机密的;

     (二)涉及科研秘密和个人隐私的;

     (三)正在调查、讨论、审议、处理过程中的信息;

     (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得公开的其他信息。

  本条第(二)项所称涉及科研秘密和个人隐私的信息,如经权利人书面同意公开或研究所认为不公开可能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响,可以予以公开。

  第四条 主动公开信息、不予公开信息之外的信息,为依申请公开信息。

    

  信息公开方式和程序 

  第五条 研究所主动公开的信息,由研究所各职能管理部门对拟公开的信息内容进行审查、核实,需经保密审查的信息,报研究所保密办审查确定,对已解密的涉及国家秘密事项的信息,经保密办审查确定后发布;对仍在保密期限内的涉及国家秘密事项的信息由保密办签署统一意见。

  第六条 研究所主动公开的信息经研究所信息公告栏、中英文网站、新闻媒体等便于公众知晓的方式公开。

  第七条 除主动公开信息外,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可根据自身生产、生活、科研等特殊需要,采用书面形式向研究所申请获取有关信息。

  信息公开申请应包括下列内容:

    (一)申请人的姓名或名称、联系方式;

    (二)申请公开信息的内容描述;

    (三)申请公开信息的形式要求;

    (四)申请公开的目的和用途。

  第八条 对申请公开的信息,研究所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答复:

    (一)属于公开范围的,应当告知申请人获取该信息的方式和途径;

    (二)属于不予公开范围的,应当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三)不属于研究所业务范围的或该信息不存在的,应当告知申请人,对能够确定该信息来源单位的,应当告知申请人该单位的名称、联系方式; 

      (四)申请内容不明确的,应当告知申请人作出更改、补充。

          

  机构与职责 

  第九条 综合办公室是全所信息公开工作的主管部门,负责全所信息公开工作的推进、指导、协调和监督。其他职能管理部门负责本部门职能范围内信息公开工作的组织实施。

  第十条 各职能管理部门应及时、准确地公开信息,发现影响或者可能影响社会稳定、扰乱社会管理秩序的虚假或者不完整信息,应当在本部门职责范围内发布准确的信息予以澄清;已公开的信息内容发生变更的,相关责任部门应当自信息变更起5个工作日内更新有关信息。

  第十一条 各职能管理部门对于信息公开申请,能够当场答复的,应当场予以答复。不能当场答复的,应将申请转有关处室,该处室一般应在15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对于依申请公开的信息不进行加工、研究、分析或者其它处理,按照申请人要求的形式予以提供;无法按照申请人要求的形式提供的,必须予以说明或者以其他适当形式提供。

    

  监督和保障 

  第十二条 综合办公室负责对全所信息公开的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每年331日前公布上一年度信息公开工作报告。

  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应包括下列内容:

       (一)主动公开信息、依申请公开信息、不予公开信息的情况;

       (二)因信息公开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的情况;

       (三)信息公开工作存在的主要问题及改进情况;

       (四)其他需要报告的事项。

  第十三条 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认为研究所不依法履行信息公开义务的,可以向研究所综合办公室或院科学传播局反映。

  第十四条 所属职能管理部门违反本办法规定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综合办公室责令改正:

       (一)不依法履行信息公开义务的;

       (二)不及时更新公开的信息内容的;

       (三)违反规定收取费用的;

       (四)公开不应当公开的信息的。

    

  附 则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综合办公室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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